方向编号106-
评估学生签证和学生警卫签证申请的真实入境和停留要求
(第499条)
I、 内政部长兼网络安全部长克莱尔·奥尼尔根据《1958年移民法》(Aqt)第499条给出了这一指示。
日期:*2,义0ALpClar
e O'Neil)
内政部长兼网络安全部长
注:该法案第499(1)小节授权部长向根据该法案具有职能或权力的机构或机构发出书面指示,如果这些指示是关于履行这些职能或行使这些权力的。根据该法案第499(2)条,该指示不得与该
法案或1994年《移民条例》不一致。根据该法案第499(2A)款,个人或机构必须遵守指示。
第1部分-初步
方向名称
本指示为第106号指示-评估学生签证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入境和停留要求。
该指示可引称为第106号指示。
2. 开始
本指示于2024年3月23日生效。
3. 撤销
无
4. 应用
(1) 本指示适用于2024年3月23日或之后提出的第500类(学生)签证申请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包括在该日或之后从行政部门汇回的签证申请
上诉法庭;或行政审查法庭,一旦成立;ora Court。
(2) 本指示适用于根据《法案》第65条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的部长代表,涉及评估第500子类(学生)签证申请的真正学生标准和真正受学生抚养的标准,以及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临时入境
标准。
(3) 本指示也适用于行政上诉法庭的法官;或行政审查法庭,一旦成立;审查主要决策者关于第500类(学生)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决定。
注:第108号指示适用于2024年3月23日之前提出但未在该日最终确定的第500类(学生)签证申请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包括从行政上诉法庭转交的此类
签证申请;或行政审查法庭,在其成立时;或法院。
解释
在这个方向上:
Acf指1958年《移民法》。
真正的学生标准是指《条例》附件2第500.212条,该条必须由第500类(学生)签证的主要申请人满足。
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是指《条例》附件2第500.312条,第500类(学生)签证的二级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条。
真正的临时入境者标准是指《条例》附件2第590.215(a)段,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主要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标准。
母国具有《条例》第1.03条规定之含义。
主要申请人是指寻求满足签证质量主要标准的签证申请人。
条例是指《移民条例7994》。
“相对”具有《条例》第1.03条规定之含义。
二级申请人是指寻求满足二级签证标准的签证申请人。
配偶具有法案第5(1)小节规定之含义
学生监护人签证是指590类(学生监护人)签证。
学生签证具有《条例》第1.03条规定之含义。
6. 序言
(1) 本指示补充了《移民修正案(第500类签证)条例》2024对第500类(学生)签证授予标准的修改,并为决策者提供了指导,说明在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第500类学生
签证申请的真正学生标准或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临时入境标准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500类(学生)签证
(2) 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一项学生签证计划,使非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能够在澳大利亚学习。根据学生签证计划,想要学习超过3个月的课程的人必须获得500类(
学生)签证,才能在澳大利亚开始学习课程。
(3) 作为真正的学生入境和居留申请人的主要申请人将有符合其签证条件的情况和意愿,表明其真正打算在澳大利亚接受教育。
(4) 根据《条例》,第500类(学生)签证的主要申请人必须满足真正的学生标准,而第500类签证的次要申请人必须满足真实的学生依赖标准。
(5) 这些标准要求申请人是真正的学生入境和居留申请人,或是真正的持有学生签证的家庭成员入境和居留申请者,并满足该签证的主要标准(如适用):
a) 考虑到:
(i) 申请人的情况;和
(ii) 申请人的移民历史;和
(iii) 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申请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配偶的意图;和
b) 因为申请人打算遵守授予签证的任何条件,考虑到:
(i) 申请人先前持有的遵守签证任何条件的记录(如有);和
(ii) 申请人声明有意遵守签证可能受到的任何条件;和
c) 因为任何其他相关事项。
(6) 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主要申请人必须满足授予签证的主要标准,包括真正的临时入境者标准。
(7) 在评估真正的临时入境者标准时,决策者将考虑主要申请人的情况、移民史和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真的打算暂时留在澳大利亚,尽管这种意图可能会将加班改为利用合
法手段在澳大利亚长期或永久居留。
第2部分——方向
7. 评估500类(学生)签证申请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
(1) 决策者必须在及时决定第500类(学生)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必要性和确定在做出决定时不满足真正的学生标准、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或临时入境标准(如适用)的
申请人的必要性之间采取合理和平衡的方法。
(2) 决策者不应使用本指示中规定的因素作为检查表。列出的因素仅用于指导决策者在考虑申请人的整体情况时,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真正的学生标准、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或真正的临时入境标准(
如适用)。在评估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时,除了本方向规定的因素外,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因素需要考虑。
(3) 决策者应根据本指示中规定的所有相关因素考虑申请人,评估是否满足真正的学生标准、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或真正的临时入学标准(如适用)。
(4) 如果认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更仔细的审查是合适的,决策者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信息和/或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他们符合真正的学生标准、真正的学生依赖标准或真正的临
时入境标准(如适用)。
(5) 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该部汇编的关于移民欺诈和移民遵守情况的统计、情报和分析报告中的信息表明需要进一步审查;
b) 申请人或其亲属有合理的移民史;
c) 第500类(学生)签证的主要申请人打算在与其以前的学习或就业无关的领域学习;
d) 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明显不一致;
e) 申请人持有485类(临时毕业生)签证、600类(访客)签证、601类(电子旅行社)签证或651类(电子访客)签证;或
f) 申请人持有学生签证,或之前持有一个或多个学生签证。
(6) 关于第500子类(学生)签证申请,如果决策者不认为主要申请人满足第500.212(a)或(b)款的要求,则决策者无需根据第500.212中的剩余条款(如适用)考虑申
请人。这同样适用于根据第500.312条第(a)款或第(b)款对二级申请人进行评估。
第1部分-评估!第500类(学生)签证申请的qenuine学生标准和aenuine学生相关标准
申请人的情况(第500.212(a)(i)和500.312(a(i)分段)
(1) 决策者应考虑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以及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潜在情况。
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
(2) 在考虑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时,决策者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对于主要申请人——如果已经有类似的课程,主要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不在本国或地区进行学习。决策者应考虑到主要申请人确立的任何合理动机;
b) 申请人与其祖国(例如家庭、社区和就业)的个人关系的性质,以及这些情况是否会成为申请人申请500类(学生)签证的重要动机,以获得除学习以外的目的进入澳大利亚,
或陪同500类(生生)签证持有人前往澳大利亚(如适用);
c) 申请人的经济情况对申请人申请第500类(学生)签证具有重要意义,该签证是为了学习以外的目的或与第500类签证持有人(学生)一起前往澳大利亚(如适用)。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考虑申请人相对于本国和澳大利亚的情况;
d) 兵役承诺将成为申请人申请第500类(学生)签证的重要激励因素,作为进入澳大利亚的途径,而不是为了学习或陪同第500类签证持有人前往澳大利亚(如适用);和
e) 申请人所在国的政治和内乱。这包括可能成为申请人申请第500类(学生)签证的重要动机的情况,作为进入澳大利亚的途径,而不是为了学习或陪同第500类签证持有人前往澳大利亚(
如适用)。决策者应该意识到
申请人本国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可能对申请人申请500类(学生)签证的动机产生的影响。
(3) 决策者可能会考虑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而不是该国其他人的情况。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潜在情况
(4) 在考虑申请人在澳洲的潜在情况时,决策者应考虑以下因素:
a) 主要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生活的知识以及他们打算学习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提供者的知识;包括以前的学习和资格。
b) 主要申请人对其拟议的学习课程和生活安排所进行的研究水平;
c) 第500类(学生)签证是否用于保持持续学习,而非用于学习目的;和
d) 主要和次要申请人是否已就第500类(学生)签证的成功结果建立了令人担忧的关系,即主要和次要申请者是否为获得第500类签证(学生)而设计了他们的关系。
课程对主要申请人未来的价值
(5) 在考虑主要申请人的情况时,决策者应考虑课程对主要申请人未来的价值,在这样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主要申请人是否寻求参加与其过去的工作和当前教育水平相一致的课程,以及该课程是否有助于主要申请人在本国或其他国家获得就业或改善就业前景。决策者应允许对职业或学习途径
进行合理的改变;和
b) 主要申请人可预期在其本国或另一个国家获得的报酬,使用从拟议的学习课程中获得的资格。
申请人的移民史(第500.212(a)(ii)和500.312(a(ii)分段)
(1) 申请人的移民史是指他们的签证和旅行史。
(2) 在考虑申请人的移民历史时,决策者应考虑以下因素:
a) 以前申请过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签证,包括:
i. 如果申请人之前申请了澳大利亚临时或永久签证——这些签证申请是否尚未最终确定(在法案第5(9)和(9A)款的含义范围内),是否被批准,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或
者签证是否被取消;和
ii. 如果申请人以前申请过其他国家的签证——申请人是否被拒绝签证以及导致签证被拒绝的情况;和
b) 之前前往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旅行,包括:
i. 如果申请人以前去过澳大利亚——他们是否遵守了签证条件,并在签证终止前离开了澳大利亚,如果没有,是否存在超出他们控制范围的情况;
ii. 申请人之前是否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以及与该结果相关的情况;和
iii. 如果申请人去过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他们是否遵守了该国的移民法以及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申请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配偶的意图(第500.212(a)(iii)和500.312(a(iii)分段)
(1) 如果主要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决策者应考虑申请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配偶(如适用)的意图是否表明申请人来澳大利亚的主要目的是学习。
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第500.212(c)和500.312(c
↑9332;对于主要申请人,决策者应考虑以下事项:
a) 如果多个课程负荷会使主要申请人不可能或极不可能成功完成一门课程;
b) 如果主要申请人之前持有学生签证,则他们是否合理地从事了签证授予的学习课程,是否:
i. 他们满足了课程要求;
ii. 他们参加了课程的评估活动;
iii. 他们按计划开始并完成课程;
iv. 他们表现出合乎逻辑的过程进展;
v. 有开始但没有完成课程的历史;和
vi. 存在令人担忧的学习差距、改变或推迟课程、转向不相关的课程或改变教育提供者的模式。
c) )决策者在根据第500.212(c)款或第500-312(c)段(如适用)评估申请人时,还必须考虑与签证申请有关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这包括可能对申请人有利或不利的信息。
第2部分——评估学生监护人签证的Qenuine临时入境标准
主要申请人的情况(第590.215(a)(i)分段)
(1) 决策者应考虑主要申请人在其本国的情况及其在澳大利亚的潜在情况。
(2) 在考虑主要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时,决策者应考虑以下因素:
a) 主要申请人与其祖国的个人关系(例如家庭、社区和就业)的程度,以及这些情况是否会成为返回祖国的重要激励因素;和
b) 主要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停留的时间,以及学生监护人签证是否主要用于维持持续居留。
(3) 决策者可能会考虑主要申请人在本国的情况,而不是该国其他人的情况。
主要申请人的移民史(第590.215(a)(ii)分段)
(1) 主要申请人的移民史是指他们的签证和旅行史。
(2) 在考虑主要申请人的移民史时,决策者应考虑以下因素:
a) 以前申请过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签证,包括:
i. 如果申请人之前申请了澳大利亚临时或永久签证,无论这些签证申请是否尚未最终确定(在法案第5(9)和(9A)款的含义范围内),或者申请被
拒绝的理由,或者签证是否被取消;和
ii. 如果申请人以前申请过其他国家的签证——申请人是否被拒绝签证以及导致签证被拒绝的情况;和
b) 之前前往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旅行,包括:
i. 如果申请人以前去过澳大利亚——他们是否遵守了签证条件,并在签证停止前离开了澳大利亚,如果没有,是否存在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
ii. 申请人之前是否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以及与该结果相关的情况;和
iii. 如果申请人去过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他们是否遵守了该国的移民法以及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
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第590.215(a)三分段)
(1) 决策者在根据学生监护人签证的真正临时入境标准评估主要申请人时,还必须考虑与签证申请有关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这包括可能对申请人有利或不利的信息。